第6期(2020年4月17日),素材来源于网络,知识产权归属于原版权方,编辑:智慧金融研究院(RXX)
一、消费金融与小微金融:
⑴银行热推虚拟信用卡,探索用户“开白”边界
面签困难、刷卡场景“断档”,新冠肺炎疫情令商业银行信用卡展业举步维艰。疫情之下,不用面签,不设具体卡片等级,可随时开启或关闭交易功能的虚拟信用卡俨然成为揽客获利的最佳选择。
目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都推出了这一业务。
综合多家银行虚拟信用卡官方介绍可以看出,审批快、发卡快、不面签、安全性高、不设卡片等级、全覆盖线上操作成为吸引持卡人最大的亮点。
对比后发现,虚拟信用卡可以进行各类线上支付业务的操作,但只能通过绑定在第三方支付软件后刷卡支付,或者进行扫码支付,使用权益基本和实体卡片一致,有同样的还款日。
早在2014年虚拟信用卡这一概念就已经被提出,不过在消息传出3天之后央行就下发“暂停令”,指出虚拟信用卡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尚待进一步研究。
彼时,央行对于虚拟信用卡的手机支付却无具体规定,也没有NFC、手机闪付等相对成熟的技术手段。在无法就虚拟信用卡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控的情况下,谨慎对待金融创新产品成为了主流观点。
此后,多家银行通过自主开发的方式进军虚拟信用卡领域,并将消费金融场景作为主发力渠道。
有部分卡片不依赖于实体信用卡,属于主卡型虚拟卡,用于独立完整的主账户,或允许新户(“白户”)申请。
大多数虚拟信用卡需要在拥有该行一张实体信用卡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开设虚拟信用卡账户,或不支持“白户”持卡人申请。
专家指出,虚拟信用卡放开“白户”申请,固然可以拓展用户规模,但其收入的真实性、稳定性难以保证。从目前银行的策略来看,有倾向拓展“白户”群体,但是只会开一个较小的口子,比如给予其较小的初始授信额度、严格收紧贷中监测等。
*相关资讯:华为能撕开“虚拟信用卡”的口子吗?
⑵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征求意见
1、从哪些方面开展监管评价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情况的监管评价,主要涵盖五个方面的评价要素:
①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信贷资源倾斜、小微客户细分、服务覆盖面等情况。
②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机制、风险管理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核算与考核机制等情况。
③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小微企业续贷、授信尽职免责、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等情况。
④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包括信用信息运用方式、产品服务模式、服务效率提升、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投放等情况。
⑤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规范服务收费、报表数据质量等情况。
每类评价要素下设若干项指标,监管部门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根据汇总后的综合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评价等级。
2、监管评价结果将如何运用
将通过以下方式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发挥监管评价的导向作用:
①向单家商业银行通报评价结果。
②将评价结果抄送商业银行的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
③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较好的商业银行。
④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此外,商业银行应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每年应当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本行上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
3、工作如何组织开展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开展评价。银保监会对全国性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由属地银保监局进行监管评价。评价工作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①商业银行按照《办法》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
②银行自评完成后,监管部门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
③监管部门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商业银行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
④监管部门在初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
⑤复审结束后,监管部门向被考核的商业银行通报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
⑥档案归集环节,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相关资讯:《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金融科技与商业模式:
⑶央行副行长撰文,介绍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动向
1、新型创新监管工具的设计理念:
①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提高监管适用性;②摒弃“一刀切”简单模式,增强监管包容性;③引入“多元联动”公众监督机制,提升监管有效性;④设置创新应用“刚性门槛”,强调监管审慎性。
2、第一批创新应用测试情况:
①聚焦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涵盖数字金融、供应链金融、普惠金融等应用场景:②既有持牌金融机构直接申请,也有科技公司合作参与。
3、新型创新监管工具的进一步探索:
①支持科技公司直接申请测试;②优化测试风险防控机制;③积极运用创新监管工具助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④加快构建基于创新监管工具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4、多层次、系统化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①以创新监管工具为基础;②以监管规则为核心;③以数字化监管为手段。
*相关资讯:
⑷消费券背后,金融科技助推公共服务数字化
截至4月上旬,全国已有超过30个城市发放累计逾56亿元的消费券。预计会有更多城市加入此行列,全国最终累计发放的消费券规模可能达500亿元(人民币)左右。跟上一轮(2009年)相比,此波最大特点是从纸质变成了电子消费券。
支付宝数据显示,全国已有超千万线下商家受益于消费券,其中9成以上为中小微商家。拉动消费“乘数效应”明显,尤其是新一线城市,杭州和郑州都已拉动超过消费券金额10倍的消费。
相较纸质消费券,电子消费券不仅可以实现线上线下联动,还能实现精准发放、精准追溯效果,同时动态调整,具体优势包括:
一是国内移动支付普及度高,电子消费券在支付环节就能使用,能避免出现冒领、转卖、套现等行为。
二是电子消费券只是给消费折扣,对有消费需求的人群精准补贴;对于那些没有需求、不打算消费的人,等同废纸,政府没有沙漏成本。
三是电子消费券也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新尝试。能将消费券给到在当地的人群,也可以根据领取率、使用率实时作出动态调整;如果是纸质券或现金,这种实时统计和调整都将非常困难。
只有个别城市自己搭建渠道发,更多选择与大互联网平台合作。
一方面,有助提升公共事务效率,避免不必要开支。
另一方面,利于放大消费券乘数效应,因为大互联网平台覆盖生态很广,可以选择消费弹性大、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强的品类,而避免缺乏消费弹性的生活必需品。
三、宏观经济与金融政策:
⑸ IMF: 2020年全球经济乐观估计萎缩3%,悲观估计萎缩6%
14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新一期(2020年4月)《世界经济展望报告》。报告内容显示:
1、如若多数国家的疫情和必要防控行动在第二季度达到峰值,并在下半年消退,
①预测2020年全球增长率下降到-3%。较2020年1月的预测做出了大幅修正,下调了6.3个百分点。这使“大封锁”成为“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比全球金融危机时的情况糟糕得多。预计2021年全球增长将回升到5.8%。
②发达经济体今年的增长率预计为-6.1%,2021年的增速将恢复至4.5%;其中美国2020年的经济增速预期为-5.9%,2021年的增速为4.7%。
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2020年增长率预计为-1.0%;如果不包括中国,则为-2.2%。
③流行病危机造成的2020年和2021年全球GDP的累计损失可能达到9万亿美元左右,大于日本和德国经济之和。
预计170多个国家的人均收入将收缩。
2、如果今年疫情持续更长时间,
2020年全球GDP可能比基线预测进一步降低3%(-6%);若疫情持续到2021年,明年的增长可能比基线预测进一步降低8%(-2.2%)。
*相关资讯:《世界经济展望(2020年4月)》
⑹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落地,较草案有多处修改
4月1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在2020年4月10日由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
文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这7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监管、清退、禁止条款等。
相较去年12月公开的草案,《条例》从46条规定删减到了43条,并且在部分措辞上进行微调。
尤其是,新增了新设立的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作用。
媒体整理的另外主要修改内容:
1.新增,
①第十六条新增“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
②第十七条新增“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依照法律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地方金融组织承担责任。”
③在第二十一条中,前四项和最后一项新增可采取措施保留,第(五)、(六)两项新增必须“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④同在第二十一条,新增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检查。
⑤在第二十二条中,新增“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两项措施。
⑥第二十五条新增 “行业运行监测”。
2、微调,
①第九条简化为“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得许可或者试点资格”。
②第二十六条中简化为“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被处以市场禁入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③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时限从48小时缩短为24小时。
3、删除,
①第二十三条规定挪到第三十二条,修改表述,删去了(一)和(四)。
②删去了第四十四条。
③删去了“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在一定期限或者终生禁止其担任本市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资讯:《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其它资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