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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也科技研究:智慧金融周报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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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2020年5月8日),
素材来源于网络,知识产权归属于原版权方,编辑:智慧金融研究院(RXX)

、金融科技与商业模式: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有望年内出台

4月30日,银保监会公布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拟制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

据了解,2018年11月,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1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多家银行。

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放宽对商业银行异地线上放贷限制

《暂行办法》第8条取消了具体比例(20%)限制,取消了“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限制,改称“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二是联合放贷业务开始松绑

《暂行办法》不仅取消了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的限制,同时取消了联合贷款余额的行内比例限制

三是贷款金额限制放宽,资金用途管控收紧

《暂行办法》第5条取消了意见稿中“50万元”金额限制。只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参考行业经验,确定单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上限”。

第27条增加了受托支付的具体要求,即“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四是首次对贷款合作机构以及合作方式(也即助贷机构和助贷方式)进行规范

《暂行办法》第55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把控核心风控环节,合作机构回归为银行提供辅助性服务

在风险管理方面,《暂行办法》对风控资源配备、风险管理方法和流程、贷款用途监测等15个环节方面进行明确要求,并对风险数据来源、数据使用、数据保管等13个方面工作进行了规定。

五是进一步加强保护互联网信贷消费者权益

《暂行办法》第9条、第16条、第30条、第31条多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做了详细规定,如第16条规定:“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


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管细则

5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继银行、信托、保险资管等机构之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的资管业务也迎来规范性文件。

一、AIC资管业务总体要求

《通知》此次对AIC资管业务总体提出了四点要求:

①明确了AIC资管业务的定义

界定投资范围、不得承诺保本等,

③AIC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依法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④AIC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投资范围方面,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AIC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要求更高

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比私募基金的门槛更高

金融资产投资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 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三、险资、养老金等可投债转股

《通知》进一步拓宽了债转股的募资渠道。除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保险资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均可依法投资债转股资管产品。

四、产品封闭期内允许转让份额

《通知》指出,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

五、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设计

在产品类型方面,《通知》界定了AIC的资管产品为权益型

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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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与小微金融:

2020年消费金融前景展望

主要观点:

2020年消费金融行业仍将维持强监管的态势,银行、头部消费金融公司、电商消费金融平台的领先地位依然突出,尾部玩家将被自然淘汰,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资金、场景、技术将决定成长边界。

分类介绍:

一、消费金融强监管持续,风控、合规要求趋严

消费金融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积累下了很多风险,目前行业整体的不良率在上升,过度授信、多头借贷、暴力催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亟需规范。

在监管方向上,

对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将会是重点,

同时,对持牌机构与外部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助贷、联合贷款等创新模式潜在风险的监管也将细化和进一步落地

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

目前,监管机构已经出台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规范,根据2019年对违规数据机构的整治来看,未来将会对第三方数据公司采集和使用大数据的边界进行更加严厉的规范

同时,对于涉及暴力催收等一系列不合规性催收业务的监管也会进一步加强

二、严监管下消费金融行业进一步洗牌,市场集中度提升

电商平台根据自身的用户流量、消费场景、数据积累与外部资金端合作或发行ABS等方式构建消费金融服务闭环,在消费金融市场清理整顿期将获得更多外部生态机构主动合作。

分期平台在资金端持续受P2P退出影响,资金获取难度加大,融资成本抬升。同时,与电商平台和垂直场景方的合作将会受到持牌金融机构场景化拓展竞争,利润空间受到挤压。

P2P平台被引导转型消费金融、网络小贷和助贷机构,但由于消费金融牌照门槛很高,而网络小贷牌照暂停发放,同时业务发展受杠杆率不足及区域限制,头部P2P平台更多转型助贷

由于金融机构对于合作平台的合规性及风控能力要求非常严格,同时新冠疫情发展导致行业内借款逾期率普遍上升,中小助贷平台的坏账压力加大,能够转型为助贷机构的中小网贷平台生存环境也不容乐观,更多P2P平台将被洗牌出局。

三、消费金融场景争夺战加剧,场景探索向新兴领域渗透

当前消费金融行业所开发的场景差异化不够,集中于3C、租房、教育、家装、汽车等面向高收入人群的相对大额低频次传统消费场景。

随着居民消费需求由实物耐用消费品转向非耐用品和服务性消费,其在旅游、医美、婚庆、农村、蓝领等新兴场景下的消费金融需求也将释放,2020年消费金融机构将会在新兴场景上展开角逐。

四、科技深度赋能消费金融全链条,金融科技公司持续迎来利好

从针对消费金融业务单一环节的效率提升、风控改善,到贯穿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的技术赋能,再到帮助金融机构,与流量平台深度合作,2020年消费金融行业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五、消费金融用户年轻化,服务性消费信贷需求将被激活

90后群体已经成为当前消费金融产品使用的中坚力量。

消费倾向正从物质消费,转向服务型消费、知识型消费,消费信贷用途也将随之变化,2020年教育消费、文化消费、医疗消费、养老消费、旅游消费、信息消费、绿色消费等信贷需求将迎来较快发展。


互联网平台扎堆进入小微,或为迎合监管导向

4月30日,微众银行2019年成绩单显示,各项贷款余额比年初增长36%。其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约为年初的2.5倍;贷款企业数量是年初的3.4倍,小微业务增速远超整体业务规模

实际上,不少互联网平台早已布局小微金融业务,但在近期小微企业贷存在感格外突出,或许与持续了近4个月的防疫期有关。

目前,只有蚂蚁金服旗下网商银行定位于服务中小微企业其他平台则采取开辟产品线模式布局。

相对来说,网商银行和京东旗下京东数科的企业贷产品种类较多。

网商贷面向淘宝集市店铺卖家、1688会员、天猫商城店铺卖家、淘宝卖家等。此外,还有订单贷、旺农贷、面向使用支付宝收款的小型商家的普惠贷、天猫供应链质押贷款、贴现业务网商贴等。

京东数科有小微企业主小额信用贷产品快银boss贷、针对入驻京东开放平台部分商家开放的京小贷(包含:信用贷、订单贷、急速收、企业主贷等)、企业动产质押贷款、保理融资方案京保贝、京东快银等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很多平台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并不大,部分互联网平台推出产品更多是为了宣传目标或完成政治任务。类似微众银行这样的银行机构,更受到相应监管。

商业角度来看,小微金融比起消费金融等业务劣势明显

某种程度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更多属于监管驱动型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靠谱的小微企业贷款模式只有五种,

①基于生态圈的大数据贷款,例如阿里;

②对店铺有掌控力的场景贷款,例如美团;

③由大量客户经理深耕客户;

④供应链项目,依赖核心企业;

⑤授信给企业实控人。

除第三种模式外,其他几种模式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均有可行性,互联网平台最大的特点是掌握强场景和数据。

不过,更多平台似乎更偏向于采用与消费信贷类似的模式,利用大数据考察个人信用。

互联网平台不足之处在于,其受制于成本影响,利率较高。因此,融资渠道还有拓展空间,比如通过交易所、ABS等方式融资。

、宏观经济与金融政策:

11部委扩大汽车消费政策解读

4月28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用好汽车消费金融”等五大举措。

业界观点如下:

(1)促汽车消费政策大幅低于企业、市场和消费者预期

无论是汽车企业,还是消费者,对于促汽车消费政策有较高期待,如减免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降低消费税,实施新一轮的汽车下乡政策等。

然而,这些政策均未出现。

整体来看,促消费政策大幅低于预期

(2)为何促汽车消费政策力度不大–财税政策向民生领域倾斜

尽管我国汽车行业一季度出现最大规模同比跌幅,但仍好于餐饮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等等多数行业。

国家经济是更大的一盘棋,在复杂的内外部形势下,财税政策会向其它行业所处的民生领域倾斜

(3)2020年汽车市场将如何发展–同比降幅两成以内既是“稳”

在促消费政策大幅不及预期的背景下,之前行业预判的“报复性消费增长”将不会出现

预计金九银十两个月,汽车销量会出现短暂的同比正增长,其它月份汽车销量仍将低迷(一季度为全年需求最低点)。

在现有的促消费政策下,全年汽车销量降幅为20%以内既是“稳”。

(4)细分市场机会:大中型客车需求下降,工程类重卡需求会有较好表现,新能源汽车需求小幅增长。

大中型客车需求大幅下降。

工程类重卡需求会有较好表现。

新能源汽车需求会实现微增长

(5)促消费政策落地,持币待购群体将迅速转化为市场需求

广大消费者一直期待国家的促消费政策,此次《通知》发布,政策落地,持币待购群体将会迅速转化为汽车消费者。

预计二季度的5、6月份,汽车销量将持续回升,有望接近去年同期水平。

(6)针对《通知》的逐条措施解读:

①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仅能减少生产企业压力,并不能真正促进汽车消费增加,轻型车国六推迟反而不利于行业技术进步。

②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五大措施中力度最大的,新能源汽车仍然是政策驱动阶段,距离市场驱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③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

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掣肘,补贴力度不会大,消费者报废更新意愿不强

作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柴油货车来说,路权的限制或许能发挥更大作用。

④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

通过加大二手车流通促进新车销售是很好的政策路线,然而,二手车的税费降低仅是杯水车薪,对于加大二手车流通意义有限

放开区域之间的二手车限迁应该能发挥更大作用,因此打破各地方的政策壁垒比降低税费更有意义。

⑤用好汽车消费金融。

当下,汽车金融政策已经比较灵活,尤其是各地城商行。

此次汽车金融政策虽然细则没出,但是促汽车消费的作用不会很大

况且,近年来,各大银行坏账率不断提升,银行的风控更加严格,在利益驱使下,银行的积极性不会很高

*相关资讯: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保险业强监管周期延续

据统计,2020年前四个月中,银保监系统针对各类保险机构(不含个人)累计开出罚单147张(以发布日期计),累计罚金2301万元。

其中,财险公司及中介机构罚单占比逾六成,编制虚假资料、违规给予合同外利益等成处罚重灾区。

尽管在罚单数量和处罚金额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监管检查覆盖面及处罚力度却空前,在大额罚单、撤销任职资格、罚单下沉分支机构监管等方面明确释放出保险业严监管的信号。

业界预计,在今年针对保险市场出台多个监管细则基础上,银保监会或将出台更多细化监管措施,从而进一步弥补保险监管短板,防范化解风险,治理市场乱象。

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中介及其兼业代理机构的问题监测重点在于合规性方面。

为进一步加强对于“编制虚假材料”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针对此类事件责任人的处罚也趋严趋重

今年以来除开具罚单外,银保监会针对重点领域完善相关制度,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重磅文件,并于4月16日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此外《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也落地在即。

据银保监会网站4月30日公布的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26部规章中,单独涉及保险业的有9部,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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