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期(2020年5月15日),素材来源于网络,知识产权归属于原版权方,编辑:智慧金融研究院(RXX)
一、金融科技与商业模式:
⑴互联网贷款新规公开征求意见,助贷兜底模式面临调整
近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助贷业务模式将面临新的调整。
一、《办法》在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
一些合作中小银行已经要求助贷机构协助调查助贷业务合作方,即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坏账兜底兑付能力。
部分银行表示,若担保机构负债率超过70%,且给多家助贷机构提供坏账兜底担保,或保险机构此前因个人消费贷款类信用保证保险做出巨额坏账赔付,他们将迅速叫停相关助贷业务合作并停止放款。
部分助贷机构则采取了补救措施。
(一)大幅收紧助贷审核门槛。
确保坏账率保持在极低水准,避免触发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坏账兜底履约风波。
(二)调整助贷合作模式。
即不再引入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坏账兜底,助贷机构则回归到获客导流与借款人信用记录调取初筛的职责,将核心贷款审核与风险定价职能全部交给银行处置,以此仅收取获客导流费用或利润分成。
而鉴于兜底模式“离场”,部分银行大幅收紧助贷合作门槛。
如将规定逾期超1个月的助贷金额比例停贷门槛从8%调降至5%;3个月账龄且逾期超1个月的助贷金额比例停贷门槛从4%调低至2%;对贷款审核流程提出额外的风控管理要求,将贷款通过率再降低40%等。
二、《办法》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部分城商行直接叫停了跨区域助贷业务,与此同时也与数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与信托机构联系,以此填补一些跨区域助贷业务资金缺口。
三、《办法》除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界面等相关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实际贷款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还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助贷产品息费表述或全面整改。
四、《办法》专门规定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
但在实际操作环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未必认可助贷机构向借款人额外收取担保费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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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消金获客升级,信贷员抢单App受关注
消费金融行业入场玩家越来越多,获客的竞争也随之加大。有一类可提供线上获客渠道的平台被不少从业者青睐,这类平台被俗称为“信贷员抢单App”。
目前,市面上活跃的抢单App包括有信展业、融360信贷助手、信贷多多、信贷牛牛、信易客等。
不过,要顺利的使用这类抢单App并不容易。
对于信贷员来说,可能遭遇一个假客户;
而对于借款客户来说,也并不清楚App的那头,等着自己的是不是套路贷。
在不同的平台上,信贷员获得一个客户的价格不同,约在20-100元之间。针对不同借款类型的客户,价格也有一定差距。
同时,6家平台的服务模式有差异。
有信展业、信易客、信贷多多等平台以信贷员抢单为主,平台发布借款客户信息,信贷员注册、认证后,可根据借款用户信息进行选择,支付一定费用后即可获得借款用户联系方式。
融360信贷助手则以信贷员自建贷款产品为主。信贷员在App中可自定义添加产品,并对客户设置征信情况、年龄、职业身份、社保等拦截条件,如果客户信息符合信贷员要求,才可以申请该信贷员推广的贷款产品。
对于同一客源面向多家信贷员的问题,部分平台采取了一定限制措施。
还有平台通过会员/VIP特权为信贷员提供独家客源,如有信展业会员包括自动抢单、抢单次数升级、会员专享客单、抢单折扣等权益。
多家信贷获客平台客源主要来自合作贷超,也有部分来自兄弟平台。
如有信展业客源来自贷超有信钱包、普咚展业客源来自贷超普咚借、信贷多多客源来自贷超借东风等。
整体来看,信贷员获客平台本身只作为信息撮合中介,并不对借款人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
各平台对于信贷员认证资料的要求不一,主要有身份证、本人工牌、所在机构名称、与所在机构logo墙合影等,其中仅普咚展业和信贷多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信贷多多还要求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信贷金融相关行业。
对于信贷机构的资质,信贷牛牛/信贷客需要是合规信贷公司。
大多平台对信贷员认证要求不算严格,且并未将其所在机构类型限制在持牌机构。
资格审查的低门槛也给贷款撮合过程中带来诸多安全隐患。
一方面,借款人资料真实性需由信贷员自行审核;
另一方面,借款人难以识别信贷员身份及所在机构资质。
业内人士表示,平台通过API(应用程序接口)对接,把客户电话、借款信息等传到抢单App上,信贷员看到客户资料后选择抢单。
如果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信息推送至抢单App的,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
抢单App和个人信贷员进行合作,对于借款客户来说风险较高,难以防止套路贷。
因为有各种“擦边球”存在,平台和个人信贷员合作的模式或许将面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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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央行点评政务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
(一)政务数据在商业银行共享应用的现状
政务数据具有高权威性、高准确率、高可信度,在授信决策中的可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商业银行普遍反映,政务数据的重要性远高于已接近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数据。
政务数据获取渠道不畅,来源仍以申请者自行提供为主。金融机构表示迫切需要获取政务数据直连接口或者改进现有的政务数据获取方式。
政务数据共享有三种典型模式,但应用均有一定局限性。
从现有实践来看,银政数据共享的模式可以归纳为商业银行与数据源部门直连(“点对点”模式)、银行同政府大数据中心接口连接(“中心化”模式)和第三方平台查询(“银政通”模式)三种,但应用均比较局限。
①“点对点”模式。商业银行和政府部门达成“点对点”数据交换协议,经客户授权后,由商业银行发起查询申请,数据部门返回脱敏结果。
②“中心化”模式。“中心化”模式指政府大数据中心归集各部门数据后,根据需求向金融机构开放。
③“银政通”模式。“银政通”模式以银协金融汇聚网络为通道,实现银政数据交换。
(二)政务数据共享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机构普遍反映,目前政务数据获取存在数据接口不规范、数据内容不完整、数据实时性较差,且数据来源五花八门、隐形中间商较多等问题,整个政务数据的产业链仍处于比较无序的状态。
①数据治理机制缺失。
②数据供需对接不畅。
③数据共享规范性、兼容性不够。
④数据滥采滥用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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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经济与金融政策:
⑷ 逆周期调节强化,金融数据持续回暖
在政策逆周期调节持续发力下,4月金融数据延续“暖意”。
包括新增社融、新增信贷、广义货币M2等多项数据均超出此前市场预期。
一、4月新增社会融资规模达3.09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多增1.42万亿元。
新增社融同比明显多增,印证当前资金正大量流向企业,各项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效果正在体现。
二、新增人民币贷款为1.7万亿元,显著高于去年同期,也高于此前市场预期的1.3万亿元。
①新增企业人民币贷款9563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6092亿元。企业短期贷款减少62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5547亿元,票据融资增加3910亿元。
企业贷款融资结构的明显改变,企业已经逐渐从疫情期间的维持流动性转变到增加投资的轨道上。
②居民短贷同比多增1187亿元,反映居民消费活动逐步恢复,尤其是车市回暖,对消费贷需求有所提振。
居民中长期贷款同比多增224亿元,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产市场有快速修复的迹象。
三、4月末M2同比增长11.1%,增速比上月和上年同期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和2.6个百分点,同比增速创2017年以来新高。
M2增速同样展现积极变化,也说明现在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较为顺畅,之前释放的流动性能够通过金融机构得到极大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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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资管新规,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包括总则、业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5章,共30条,对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进行规范。
明确资金信托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
与资管新规总体规划,和其它资管产品细则规定逐步趋同,但也保留了部分信托独有的规定。其中,
一、资产端:加强对非标债权资产管理。
①限制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
明确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合计实收信托的50%。
②限制非标债权集中度。
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
③限制期限错配。
要求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资金信托必须为封闭式,且非标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资金信托到期日。
④限制非标债权资产类型。
除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债权。明确资金信托不得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投向限制性行业。
二、资金端:
(一)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①坚持合格投资者管理。
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推介、销售及受益权转让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
②坚持私募原则。
资金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行销售或委托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且只能通过营业场所或自有电子渠道销售。
③坚持风险匹配。
要求信托公司合理确定每只资金信托的风险等级,评估每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适应的资金信托。
(二)强化穿透监管。
①向上穿透识别投资者资质。
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应当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②向下穿透识别底层资产。
对于资金信托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识别底层资产。
③不合并计算其他资管产品参与的投资者人数。
三、消费金融与小微金融:
⑹信托公司进场消费金融
信托公司在近年的转型大势中瞄准了“消费金融”这一领域。截至目前,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40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日前,继中信信托之后,又有一家信托公司(西藏信托)打算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信托公司涉足消费金融业务已久,但是信托传统业务和消费金融业务并不是完全匹配,在获客、风控管理、智能系统建设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异,信托公司通过专业子公司的方式涉足消费金融领域更具优势。
此外,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领域还有ABS(资产证券化)、助贷和流贷模式。
①助贷模式,信托公司提供自有资金或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通过助贷平台接触到借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个人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助贷平台作为第三方服务,协助信托公司做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收取服务费。
②流贷模式,信托公司只是资金供给者,并不直接接触实际用款的客户,不穿透到底层资产,其余各环节由第三方贷款服务平台处理。在这一模式下,信托公司缺少个人客户端数据积累和风控环节,难以获取超额收益。
③信贷资产ABS模式,由于消费信贷业务对应的资产具有数量多、小额分散、预期现金流波动小、超额利差较高等特点,是资产证券化的良好资产标的,但目前在信托公司的业务量中占比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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