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期(2020年6月12日),素材来源于网络,知识产权归属于原版权方,编辑:智慧金融研究院(RXX)
一、金融模式创新与金融科技:
⑴银行理财亏损引投资者投诉,专家认为属净值化后正常现象
最近,由于理财产品净值下跌,两家银行的理财产品站在了风口浪尖。
一家是招商银行,其子公司招银理财出售的一款理财产品“季季开1号”近1月年化收益率为-4.42%。此外,招商银行APP上出售的“季季开2号”也出现了净值回撤,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为-0.63%,6月3日的单位净值为0.9996。
平安银行的几款理财产品则遭到了更为猛烈的“炮轰”。在多个投诉平台上,都可以看到投资者的激烈言辞。一位投资者称,购买平安银行90天、180天、270天成长理财,合计约380万元,然而不到两月连本带利亏损3万元,有时甚至一天亏7000元。以平安银行90天成长为例,截至6月10日,该产品近1月年化为-7.17%,而近3月年化为1.01%。
无论是招行的季季开1号及2号,还是平安银行的90天、180天、270天成长理财,都属于投向固定收益类的净值型产品,在风险评级上也都是较低风险或中低风险。
事实上,在近期债市剧烈波动的大环境下,招行和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净值下跌并非个案。
4月底至6月初,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的多款债基类理财产品净值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撤。中银债市通2号的单位净值就从4月30日的1.0378一路跌至6月9日的1.0259;浦发银行鑫盈利系列365天纯债1号的单位净值从4月30号的1.1013跌至6月9号的1.0895。
市场人士表示,近期债市剧烈波动是风险较低的银行债基类理财产品净值大幅波动的第一大诱因。
资管新规出台后,银行理财逐渐向净值化转型,新发售的大多数产品都采用市值法估值。
相较于此前的成本法,市值法能够真实反映投资组合的变现价值,但当债市调整明显时,理财产品净值波动会更加剧烈。
银行理财产品净值波动是正常现象。
一方面,看似跌幅较大是受到年化收益率口径的影响。
以招银理财“季季开1号”为例,其近1月年化收益率下跌4.42%,此口径为年化收益率,相当于把一个月的下跌放大到整个年度的下跌,因此看似下跌幅度较大,实则近一个月的绝对净值下跌仅为-0.34%,属于正常现象。
另一方面,银行的投资者教育做得还不够充分,习惯了保本理财的投资者在面对净值波动时颇不适应。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约为24.4万亿元,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约12.54万亿元,净值型产品余额占比已由资管新规前的15%提高到了51.40%。
广义净值化产品中的绝大部分还是以类货基及定开产品为主,而与债基一样每日估值波动的真净值化产品,占比不到总规模的10%。
本次投诉事件发酵或将导致银行未来在净值波动率控制上更为严格,可能会拉短资产周期,也可能会购买更多非标资产来平滑收益,降低波动率。
目前,银行理财存在着新老产品并行的双轨制局面,即“预期收益型理财”和“业绩比较基准型+七日年化类货币型”两种类型同时存在。
这种双轨制对银行内部资金管理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相关资讯:银行理财亏损是谁的错
⑵央行就“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征求意见
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8日。
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风险隐患正在逐步暴露,特别是移动受理终端、收款条码正在被跨境赌博等黑灰产业犯罪分子用以转移资金,反映相关业务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收单机构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购、登记、功能开通、信息变更、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不严密,导致买卖终端、移机、“一机多码”、“一机多户”等现象屡禁不止,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受理终端进行资金转移带来便利。
二是特约商户准入不严格,部分收单机构对商户相关证明文件及其真实意愿、经营场所、终端布放位置等核实流于形式,导致虚假商户问题仍然突出。
三是部分收单机构、清算机构未结合条码支付业务特征健全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款条码管理机制,导致条码支付业务涉黑灰产业的风险加大。
为规范收单等业务管理,打击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切断黑灰产业资金链,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央行自2019年5月起多次组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单位进行座谈调研,全面梳理了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问题,拟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通知主要涉及四大方面的内容:
(一)支付受理终端管理。从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
(二)特约商户管理。细化并强调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明确面对面、同步视频等商户信息核验方式和特约商户巡检要求。
(三)收单业务监测。从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终端位置监测、收单机构及清算机构的交易监测责任、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监测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
(四)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报送对《征求意见稿》的落实情况及工作计划。对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违反《征求意见稿》的行为明确相关罚则。
二、传统金融与地方金融:
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6月9日,银保监会网站正式公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显示已于5月26日下发。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体原则
“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
①规范业务经营。明确业务范围和负面活动清单,对租赁物范围进行限定等。
②落实指标约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合规监管约束。规定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管理等监管指标内容。
③加强风险防范。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计提准备金、租赁物评估管理等制度。
④实施分类处置。明确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地方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二)对现有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分类处置
①准确分类,清理存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细化分类处置措施。
②审慎从严,严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三)设置集中度等监管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增加了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杠杆率)。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四)设置达标过渡期
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考虑到部分特定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较长,《办法》将过渡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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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宏观经济与金融政策:
⑷ 世行:疫情使全球经济陷入二战以来最严重衰退
6月8日,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6月期《全球经济展望》。
根据世行估算,全球经济今年将收缩5.2%,这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程度最深的经济衰退,1870年以来出现人均产出下降的经济体数量最多
预计发达经济体2020年的经济活动将收缩7%,新兴市场及发展中经济体(EMDE)今年将收缩2.5%,为至少60年来整体上首次收缩。
预计人均收入将降低3.6%,今年将使亿万人陷入极端贫困。
受影响最大的国家是那些疫情最严重以及严重依赖全球贸易、旅游、大宗商品出口和外部融资的国家。
假设发达经济体在今年年中、新兴市场及发展中经济体则在稍晚些时候疫情消退可以取消国内防疫措施,不利的全球溢出效应在下半年有所缓解,金融市场的混乱不会持久。
即基准情景,预计全球增长在2021年回升至4.2%,发达经济体增长3.9%,新兴市场及发展中经济体回升4.6%。
但是,前景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下行风险占主导,这些风险包括疫情可能持续较长时间、金融动荡、从全球贸易和供应链撤退等。
即悲观情景,预计全球经济今年收缩可能达8%,之后在2021年缓慢恢复至略高于1%,新兴市场及发展中经济体今年收缩几乎5%。
预计2020年美国经济将收缩6.1%,欧元区将收缩9.1%,日本经济将收缩6.1%。
预计中国2020年增速将放慢至1%。随着经济活动恢复正常和世界各国取消封锁,预计2021年增速将回升至6.9%。这一预测的前提是中国及该地区其他主要经济体避免出现第二波疫情,假设是在中国一季度和该地区其他经济体上半年的严重放缓后随之而来的是逐步和持续的复苏。
东南亚方面,预计马来西亚(-3.1%)、菲律宾(-1.9%)和泰国(-5%)今年将出现最大程度的收缩,反映其国内经济停摆、游客减少、贸易和制造业中断及金融市场溢出效应的影响。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增速持平,越南的增速将会放慢至2.8%。虽然两国经济不会收缩,但增速比今年1月份的预测分别下调5.1%和3.7%。
在未来15个月内,世行集团将部署多达1600亿美元资金帮助各国保护贫困弱势群体,维持私营部门,促进经济复苏,其中500亿美元为国际开发协会新增资金,通过赠款或高度优惠的贷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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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大额现金管理试点7月份展开
6月9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指出大额现金管理试点为期两年,自2020年7月起先在河北省开展,2020年10月起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对公账户管理起点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起点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同时发布《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提到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业务,包括明确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管理范围、规范大额取现预约业务、建立大额存取现登记制度、建立大额现金业务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大额现金分析报告制度、建立大额现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还要探索大额现金综合管理措施,其中包括:特定行业企业大额现金交易记录及报告、特定行业企业大额取现及用现管理、个人账户大额用现管理、个人现金收入报告、大额现金出入境监测等。
实际上,早在2019年11月,人民银行就公布了《关于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从方案的内容来看,大额现金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是从现金流通的角度,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服务与管理措施,以此来适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现金流通环境和降低全社会管理成本;
二是合理设立大额现金管理的金额起点,使绝大部分日常经济活动单笔现金使用量在金额起点以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三是分析、引导、规范管理并重,采取银行存取、交易收付和收入申报以及现金出入境等环节相关措施,大力营造减少不合理使用现金的社会氛围,优化现金服务,整合现有资源,不断提升大额现金管理水平。
(二)大额现金试点总体安排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落地实施阶段,在2021年6月底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二是评估总结阶段,2021年7月至2022年初,试点行评估上报本地试点情况。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大额现金管理不会明显影响到社会公众日常经济活动。
一是目前我国如现金、票据、转账、网上、移动等支付方式多且应用广,多元化支付方式能够满足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是大额现金管理金额起点设置经过调研论证,高于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现金使用量。
三是只要客户依规履行登记义务,大额存取现金并不受到限制。
*相关资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